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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来源:重庆市疾控中心     发布日期:2020-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本中心按要求配置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检测与采样依据准确、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可溯源性强,报告内容准确、客观、公正。

中心于1993年首次通过计量认证;2003年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认可检测项目666项;2011年通过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三合一”评审,确认各类检测能力850个参数。其中,通过计量认证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参数119个。在甲级资质评审标准中所列的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45项中,通过资质认定的有38项,占84%,超过评审标准60%的要求。物理因素4项,我中心均通过资质认定,占100%,超过评审标准75%的要求。

中心非常重视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设有独立的实验室质量部门,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自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以来,共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千余份,所完成的项目覆盖化工、机械、电子、电力、医药、通信、矿产等10多个行业。

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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