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V301系列乘用车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重庆市江北区
联系人: 邹昌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V301系列乘用车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本项目在不改变工厂设计产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长安汽车现有设施,增加冲压模具、检具等设备;新建焊接专用辅线,利用现有焊接主线、白车身调整线、焊后储运线;对涂装、总装生产线及相应公用工程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项目负责人 |
袁方 |
副主任医师 |
报告书审核人 |
陈凤琼 |
副主任医师 |
报告书编写人 |
熊远洪 |
助理工程师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邹昌伟 |
|
现场调查(年月日) |
2017年4月7日 |
|
现场检测(年月日) |
2017年5月9日-11日5月17日-19日、7月18日-20日 |
|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存在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磷酸、苯、甲苯、二甲苯、丁醇、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乙酸、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二氧化氮、丁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一氧化碳、苯乙烯、丙酮、甲醇、溶剂汽油、乙二醇、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噪声。检测结果:对工人进行了个体噪声检测,24人次,结果显示工人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要求。
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所测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浓度的超限倍数、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要求。
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氢氧化钠、磷酸、苯、甲苯、二甲苯、丁醇、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乙酸、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二氧化氮、丁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一氧化碳、苯乙烯、丙酮、甲醇、溶剂汽油、乙二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焊接车间V301下车体总成CO2保护焊工、门板返修CO2保护焊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要求,其他所测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短时间接触化学毒物浓度、最高浓度、作业人员接触的化学毒物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企业现场调查分析与检测,存在较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本项目属于汽车制造行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 该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17年12月28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组,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V301系列乘用车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专业技术评审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介绍和评价单位关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经认真讨论质询,形成以下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等标准规范。
(2)建设项目概况较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全面。
(4)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5)对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和分布及接触情况分析准确,现场调查充分。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废弃物以及劳动定员等情况的描述完整准确,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正确。
(7)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8)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10)职业健康监护有效落实。
(11)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能够满足要求。
(12)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3)对策措施和建议实用、合理、可行。
(14)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专家组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依程序上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