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卫生服务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卫生服务信息,特制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服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二、信息内容分类
重庆市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内容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公文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文信息和以公文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保存的非公文信息。主要包括以下6类: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内设科室和资质介绍。
(二)中心文件,主要是中心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公文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文信息。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反映中心疾病防治,环境、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追踪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
(四)健康促进(健康干预),主要是反映中心健康促进(健康干预)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的信息,还包括相关卫生日宣传的介绍、报道和宣传材料。
(五)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评价及检测、体检、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信息。
(六)其他信息,主要是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qcdc.org)相应栏目。中心信息公开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在中心网站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信函的方式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公开。中心办公室将依据申请内容,转相关处室提供信息内容或做出相关处理。中心还将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1.通过中心值班电话(023-68812969)和传真(023-68803303),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中心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3.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4.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通过宣教材料、便民材料等公开有关信息。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2路8号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办公室。邮政编码:400042。
四、登记和答复
(一)登记
中心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定。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建议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中心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不属于本中心公开范围的或者申请公开的卫生服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附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7年4月12日
附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类别 |
| 信息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途径 | 责任部门 | 备注(法规依据等) | ||
基本 信息 | 1.机构职能 | 1.1机构概况 | 1.1.1机构成立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时间、批准单位、主要历史成绩等内容 | 在机构内部用公示的形式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公开;网站、公示栏、电子屏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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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基本概况 | 机构的位置、基本建设情况、人员构成比例等内容 | |||||||
1.1.3领导分工 | 主要负责人介绍 | |||||||
1.2内设处室 | 1.2.1职能介绍 | 处室的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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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资质介绍 | 1.3.1资质能力 | 疾控机构资质能力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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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专家队伍介绍 | 单位内专家简介 | |||||||
政策 法规 | 1.法律法规和标准 |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可以通过内部资料的形式,印刷成文;网站、公示栏、电子屏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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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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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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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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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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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艾滋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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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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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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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法规 | 2.政策文件 | 传染病防治规划及技术方案 | 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地方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诊断标准及规范治疗方案 | 可以通过内部资料的形式,印刷成文;网站、公示栏、电子屏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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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文件 | 上级文件 | 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有指导性的,并对公共卫生服务有影响的主动公开的上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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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