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心所从事的各项检测与评价工作(报告符合性声明)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中心作如下声明:
一、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215-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及其应用要求(CNAS-CL01-G001)、在微生物检测领域(CNAS-CL01-A001)、化学检测领域(CNAS-CL01-A002)、实验动物检测领域(CNAS-CL01-A023)、卫生检疫领域(CNAS-CL01-A012)的应用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各类检查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等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为所有客户提供同等优质的第三方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
二、所有检验检测与评价工作(报告符合性声明)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执行《公正诚信保证程序》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度,要求检验检测与评价相关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与评价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评价)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保证检测和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诚实性不受影响。
四、严格执行《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程序》,对国家秘密、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检测数据以及其他商业机密承担管理保密责任,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五、中心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信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掌握并遵守从业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诚信方面的信息跟踪。
六、严格执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履行服务承诺,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配备检验检测(评价)(报告符合性声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严密的组织、严格的制度、严谨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准确可靠。
七、中心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八、中心诚恳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电话:023-68812536(技术)、023-68809389(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