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核医学设备是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物质基础,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调查资料显示,全市有30余家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工作,诊疗范围涵盖PET-CT(PET-MRI)影像诊断、SPECT-CT影像诊断及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
一、医疗机构是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开展放射性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X射线、β/γ射线、放射性气溶胶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相关标准及放射卫生学要求;制定有效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核医学诊疗质量保证大纲和操作规程;开展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定期监测;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组织参加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相关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履行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可有效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二、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防护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时间”。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技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分装、注射等各项操作。二是远离辐射源“距离”。辐射剂量与“辐射源”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关系,距离越远,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越低。三是加强屏蔽防护。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或屏蔽材料或屏蔽体,有效屏蔽或降低辐射剂量。
三、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内照射防护主要措施。
一是防止“吸入”。核医学工作人员进入核医学工作场所,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在手套箱、热室或通风橱中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避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气溶胶污染工作场所空气。加强核医学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二是防止“食入”。在核医学工作场所内,不食用、不饮用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或水源。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饮水或进食。三是防止“皮肤或伤口沾染”。正确穿戴防护衣、乳胶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不带伤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常状态下,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尽快采取“阻吸收、促排放”措施,降低放射性物质对人体造成的辐射危害。
表1 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