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渐近暑徘徊
一夜生阴夏九来
一年中最热的时期已到来,作为劳动者的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希望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性中暑相关知识,远离“中暑”。
1、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2、夏季常见的易中暑的工种有哪些?
主要包括:(1)夏季露天作业的港口、码头货物搬运的物流业从业人员,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环卫工人等;(2)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高温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使用烘箱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人员,电池制造业中的熔铸岗位人员,塑料制品业中的注塑成型岗位人员,食品制造业中的油料烘榨、食盐干燥、糕点烘烤人员,饮料制造业中的原料蒸煮、酒精糖化岗位人员,烟草加工业中的烟叶干燥、烟丝烘干岗位人员以及蒸汽供应行业的锅炉房人员等。
3、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在管理要求应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重庆地区发放标准参见《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去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1)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2)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最后,在此提醒企业,对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职业病防护意识丝毫不能松懈,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确保工人有个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同时提醒劳动者,要进一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