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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11

渝肺炎组疫发〔202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指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空调通风系统的科学使用和管理,现将《重庆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4月27日

重庆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

运行管理指南


空调通风系统是各类建筑物室内空气交换的枢纽,也可能成为新冠肺炎等呼吸性疾病传播的媒介。为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有效防止疫情通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宾馆、商场、体育馆、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

二、主要依据

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肺炎机制综发〔2020〕28号)等文件制定。

三、基本要求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应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尽可能采取自然通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如要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等要求。

四、空调运行

(一)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前,应对其进行严格清洗,清洗效果经卫生学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四)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五、空调管理

(一)空调通风系统应落实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人。

(二)空调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三)对于超市、商场、写字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无论是否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均应通过开门或开窗等方式增加通风量,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

(四)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使用空调,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五)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如果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六、清洗消毒

(一)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三)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时,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