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嘭!”8月6日,在渝北区法院,随着法官的法槌落下,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王开江、汪永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处罚金。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重庆三级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稳步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工作,重庆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阶段性战果。
重庆法院一审新收涉黑恶犯罪案件53件
8月24日上午,渝中区法院对区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礼全、夏军依法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礼全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夏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介绍,目前,重庆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涉恶案件53件,已开庭11件,宣判8件。
重庆法院一审新收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九类犯罪案件701件,审结603件,结案率为86.0%。
同时,重庆法院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以专项斗争为牵引,加大对“黄赌毒”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一审新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毒品类案件3027件,审结2846件,结案率为94.0%。
提炼一线办案经验,明确证据标准
为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涉黑案件,规范涉黑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关于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
重庆日报记者了解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共69条,对证据标准的功能、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证据标准、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将不具备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介绍,《关于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则要求,办案机关在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与职责职权,包庇或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罪过,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与经过,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包庇或纵容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等内容。
“这两个标准是以法院审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基础研究对象,通过查阅个案卷宗材料,广泛听取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民警意见等方式,总结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律,提炼出办理此二类案件的主要经验。”该负责人介绍,在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
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
该负责人介绍,为推动重庆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市高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重庆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先后组织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业务培训会、案件审理工作推进会。
同时,市高法院出台工作方案,对重庆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了部署,并对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另外,市高法院刑一庭抽调了骨干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负责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二审案件,全面指导重庆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研究并统一法律适用。
“为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我们还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依托督导检查机制,结合工作台账定期清查案件审理进度,督促审理法院在审限内结案。”该负责人说,与此同时,线索移送反馈、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宣传舆论引导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也得到建立和健全,为专项斗争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