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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20问

来源: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日期:2019-10-22

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重要精神,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本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多长时间?

答:本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底,为期三年。

3.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重点打击的十二类“黑恶势力”有哪些?

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5.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组织,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6.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进行类似活动的,以举行成立仪式或类似活动的时间,确定其成立时间;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的,可以按照该组织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时间,确定其成立时间;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确定其成立时间。

7.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有哪些?

答:(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8.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答:(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行为;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9.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10.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1.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如何处罚?

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2.什么是“恶势力”?

答: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3.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5.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6.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

17.对“套路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套路贷”犯罪,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套路贷”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套路贷”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8.哪些财产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答:对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9.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答: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涉及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犯罪。

20.如何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重庆市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cqga.gov.cn

举报信箱: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扫黑办”

邮编:401147

举报电话:023-63960789、023-63962789

举报邮箱:cqshce@163.com

来源:市高法院刑一庭